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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捕鱼的后果!渔获几十斤,夫妻俩双双被判刑!

杭州中院 2022-03-31






电捕鱼,是某些人在渔业资源大幅下降的背景下,为了快速获得大量的渔获,而采取的一种用高压电捕捉鱼类的非法捕鱼方法,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


电捕鱼,对鱼、对人、对环境都有着巨大的危害,因此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





近日,临安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褚某、方某夫妻俩多次电捕鱼,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次电鱼17.5斤  妻子当场被抓



2021年7月某日凌晨,临安天目溪某河道,绿莹莹的灯火若隐若现飘浮在水面上,突然岸上传来女人的哭声,灯火乍灭,一条黑影窜入河边竹林,没了踪迹。


天亮后,人们才发觉,原来是临安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查处非法电鱼的人,岸边被当场抓获的是天目溪附近村民方某,在河道中电鱼的是其丈夫褚某,褚某躲进竹林中喂了半夜蚊子后投案自首。夫妻俩“辛苦”半夜,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共捕捞石斑鱼、小白条、小鲫鱼等杂鱼17.5斤。



夫妻“分工合作”  一月电鱼60余斤



被抓获前,褚某已单独或伙同方某在天目溪电鱼多次。夫妻二人每次电鱼都分工明确:褚某负责电鱼,方某则在岸边盯守,防止“意外”;每次捕鱼后,除小部分自家食用外,其余由方某负责在锦城街道摆摊贩卖,以补贴家用。今年6月中旬至7月,俩人共计非法捕捞杂鱼60余斤。


褚某用来电鱼的电瓶


法院审理认为



褚某、方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期限,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我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禁渔规定,不得擅自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期间和禁渔水域从事捕捞作业。
2021年1月1日开始,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临安实施为期5年、全年禁渔的禁渔制度,涉及省级河道1条(段),市级河道2条(段),区级河道18条(段),镇级河道136条(段),两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电捕鱼的危害



对鱼


直接危害:电极所到之处,大量的鱼——不论小鱼还是大鱼全部被电死,从而造成渔业资源的进一步严重破坏。


间接危害:虽然有时候鱼没被电死只被电晕,但是电流会对其性腺造成破坏,从而导致其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或者会造成基因突变,使后代畸形、病变的概率加大,对渔业资源是一种严重的破坏;另外电捕鱼还会对鱼的食物,一些河流中栖息的无脊椎动物造成严重伤害,使鱼的生物饵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


对人


由于电鱼器采用高压电捕鱼,对人也有极大的伤害。有时候电鱼器使用不当或者电鱼器漏电,会把电鱼人自己电死。这种事情在使用电鱼器的人群中时有发生。


对环境


电鱼器电死的大量鱼及其他生物,只有很少数被电鱼人带走,大部分尸体还是沉到水底,逐渐腐败变质,影响河流水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临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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